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上海奥飞数娱影视有限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京民申581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京民申5816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奥飞数娱影视有限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奥飞数娱影视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民申58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奥飞数娱影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30号A805室。法定代表人:罗晓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峰,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亚春,女,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陕西省榆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阳光新城A区1栋3单元3-2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2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刘延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丹,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社旗县。再审申请人上海奥飞数娱影视有限公司(简称奥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乐视西藏公司)、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乐视天津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北京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1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奥飞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乐视西藏公司、乐视天津公司、乐视北京公司不存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情形”缺乏证据证明。各被申请人提交的2016年度《审计报告》内容自相矛盾,且2017年度《审计报告》均因“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被会计师事务所认定为“无法表示意见”“无法发表审计意见”,故而该等《审计报告》不仅不能证明乐视天津公司作为乐视西藏公司的唯一股东其财产独立于乐视西藏公司财产,而且不能证明三被申请人作为关联公司不存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情形。因此,原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再审。2.原判决错误认定奥飞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要求乐视北京公司对乐视西藏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奥飞公司实际是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要求认定三被申请人构成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进而要求乐视北京公司对乐视西藏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判决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再审。3.原判决刻意回避就乐视天津公司对乐视西藏公司1.6亿元出资不实的情形进行审查,导致奥飞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与该项诉讼请求对应的请求权基础被遗漏。因此,原判决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再审。奥飞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提审并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由乐视天津公司和乐视北京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乐视北京公司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再审审查中,奥飞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乐视西藏公司、乐视天津公司和乐视北京公司的2016年度、2017年度《审计报告》,乐视西藏公司的《验资报告》,(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0805号公证书,乐视西藏公司在中国银行拉萨经济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拉萨经济开发区支行开设的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书,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乐视北京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书和实际控制人被市场禁入的公告等证据。乐视北京公司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为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合同相对方为奥飞公司和乐视西藏公司。一审诉讼中,奥飞公司主张乐视西藏公司的唯一股东为乐视天津公司;二审诉讼中,奥飞公司已注意并知晓乐视西藏公司的股东由乐视天津公司变更为乐视新媒体文化(天津)有限公司。奥飞公司基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主张乐视西藏公司存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公司股东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之情形,进而主张乐视天津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奥飞公司基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主张乐视天津公司和乐视北京公司存在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情形,进而主张乐视天津公司和乐视北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奥飞公司还主张乐视天津公司出资不实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奥飞公司的上述主张均基于公司法的规定提出,鉴于请求权的基础为公司法,故已经超出了本案作为知识产权案件,即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的审理范围。原判决未支持奥飞公司的上述主张的认定结论,并无不当。因此,奥飞公司的再审理由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之情形。综上,奥飞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奥飞数娱影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潘 伟审判员 亓 蕾审判员 闻汉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京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