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牛某等武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8执5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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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8执556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某、牛某等武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某;牛某;武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8执5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夏县东风小区4号楼2单元201。被执行人:牛某,运城市。被执行人:武某,运城市盐湖区干河新村北3巷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牛某、武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8民初17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牛某、武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人陈某5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牛某、武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武某名下×××别克牌汽车车辆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程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高强书 记 员 柴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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