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琴、刘飞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苏12民申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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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民申119号案件名称
肖琴、刘飞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肖琴;刘飞;刘继俊;鲍进梅;曹意善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民申119号再审申请人:肖琴(原审被告刘中良之妻),女,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祥,兴化市西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刘飞(原审被告刘中良之女),女,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祥,兴化市西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刘继俊(原审被告刘中良之子),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祥,兴化市西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鲍进梅,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宝,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曹意善,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再审申请人肖琴、刘飞、刘继俊因与被申请人鲍进梅、曹意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1民初9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肖琴、刘飞、刘继俊于2021年9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刘中良于2021年6月19日死亡,其妻肖琴、其女刘飞及其子刘继俊作为合法继承人有权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肖琴、刘飞、刘继俊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肖琴、刘飞、刘继俊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乐文审 判 员 张 展审 判 员 程 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顾 昕书 记 员 高 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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