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环境物业有限公司、王玉霞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5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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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5846号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环境物业有限公司、王玉霞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杭州萧山环境物业有限公司;王玉霞;王振亚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5846号 原告:杭州萧山环境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966067742,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068号2419室。 法定代表人:薛红芳。 委托代理人陈娇娇、萧仙,浙江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霞,女,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王振亚,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杭州萧山环境物业有限公司诉王玉霞、王振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萧山环境物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王玉霞、王振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萧山环境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杭州萧山环境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收。 审判员沈南 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君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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