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家凯、王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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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945号案件名称
郭家凯、王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郭家凯;王亮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945号申请执行人:郭家凯,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王亮,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家凯与被执行人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郭家凯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8865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633元(未交纳),未执行标的额48865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亮在土地、房管、不动产、工商、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亮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王亮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家凯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亮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家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王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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