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西木·麦提托合提、民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伊力哈尔·麦提托合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32民终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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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2民终528号案件名称
阿西木·麦提托合提、民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伊力哈尔·麦提托合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阿西木·麦提托合提;民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伊力哈尔·麦提托合提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32民终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阿西木·麦提托合提,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民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尼雅西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朱清,该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宝,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伊力哈尔·麦提托合提,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 上诉人阿西木·麦提托合提、民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因与被上诉人伊力哈尔·麦提托合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人民法院(2021)新3227民初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伊力哈尔·麦提托合提既没有请求解除住建局与案外人麦热姆罕·图尔迪之间的租赁合同,也没有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判决解除住建局与麦热姆罕·图尔迪之间的租赁合同以及在阿西木·麦提托合提没有提起反诉的情况下,判决伊力哈尔·麦提托合提向阿西木·麦提托合提返还定金10,000元均系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判决,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而且,住建局于2021年3月16日与麦热姆罕·图尔迪签订的租赁合同,该合同的相对人为麦热姆罕·图尔迪,故一审判决系遗漏诉讼主体。 另,二审中住建局提交了新证据即民丰县委员会办公室民党办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人民法院(2021)新3227民初1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阿西木·麦提托合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民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热依汗古力·吐尔洪审判员 那克提江·乃比江审判员 麦麦提阿卜拉·图尔荪托合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图尔荪阿依·艾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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