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东升贸易有限公司工业气体分公司、江苏永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30执恢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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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执恢882号案件名称
南京金东升贸易有限公司工业气体分公司、江苏永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南京金东升贸易有限公司工业气体分公司;江苏永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30执恢88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金东升贸易有限公司工业气体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36059582D,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负责人:金克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永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6902910946,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定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依据(2017)苏0830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金东升贸易有限公司工业气体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永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苏0830破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江苏永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30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代银审 判 员 赵学雷审 判 员 张晓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洪光书 记 员 周 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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