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林泽文、林丽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19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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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执19191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林泽文、林丽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林丽姜;林泽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1919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层。被执行人林泽文,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林丽姜,女,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关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执行人林丽姜、林泽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40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林丽姜、林泽文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林丽姜、林泽文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二、通过司法查控对被执行人林丽姜、林泽文名下的保险、银行、工商、证劵、房产、车辆、网络资金、住所地财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三、对被执行人林丽姜、林泽文名下已查明的银行账户及网上支付账户进行了查封;四、对被执行人林丽姜、林泽文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本院经上述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林丽姜、林泽文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属于执行不能,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林丽姜、林泽文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运所审 判 员 刘胥斌审 判 员 杨春月法官助理 于 晔书 记 员 于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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