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吴玉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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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706号案件名称
集贤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吴玉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集贤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吴玉学;张波;李英龙;鞠宝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706号申请执行人:集贤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福双路351号。委托代理人:林静晶,该银行员工。被执行人:吴玉学,男,46岁。被执行人:张波,女,44岁。被执行人:李英龙,男,42岁。被执行人:鞠宝昌,男,55岁。本院在执行集贤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吴玉学、张波、李英龙、鞠宝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集贤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9)黑0521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 相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家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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