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延庆、李晓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02执恢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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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执恢387号案件名称
王延庆、李晓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延庆;李晓维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02执恢387号申请人:王延庆,女,汉族,1975年12月12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李晓维,男,汉族,1979年3月4日出生,遵义市播州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南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王延庆申请执行李晓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李晓维支付申请人王延庆赔偿款78830.78元。二、案件受理费1360元、执行费1500元,由被执行人李晓维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线索,申请人王延庆于2021年9月26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执恢387号案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方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华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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