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宗达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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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438号案件名称
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宗达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宗达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438号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北街****。法定代表人:包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海涛,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宗达,男,199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宗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恩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钟亚芝代理书记员 肖倩玉校对人:钟亚芝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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