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梁秋菊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恢3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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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恢392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梁秋菊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梁秋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恢3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田红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梁秋菊,女,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秋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湘0406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及权利人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梁秋菊应偿还借款及诉讼费、执行费等合计63567元。该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暂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同意暂时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9)湘0406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乔永强审判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颜莉珊 校对人:颜 莉 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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