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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选芝、马品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8执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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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28执406号
  • 案件名称

    程选芝、马品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和硕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程选芝;马品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8执406号申请执行人:程选芝,女,1961年10月21日出生,住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马品良,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农民,住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程选芝与被执行人马品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为924491.76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924491.76元。2021年9月29日,因申请执行人程选芝出具书面申请书撤回(2021)新2828执406号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程选芝对被执行人马品良享有924491.76元债权,如被执行人马品良在申请执行人程选芝撤回执行后仍未履行的,申请执行人程选芝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巴依尔塔审判员    乌托拉生审判员    杨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心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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