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选芝、马品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8执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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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8执406号案件名称
程选芝、马品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和硕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程选芝;马品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8执406号申请执行人:程选芝,女,1961年10月21日出生,住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马品良,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农民,住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程选芝与被执行人马品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为924491.76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924491.76元。2021年9月29日,因申请执行人程选芝出具书面申请书撤回(2021)新2828执406号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程选芝对被执行人马品良享有924491.76元债权,如被执行人马品良在申请执行人程选芝撤回执行后仍未履行的,申请执行人程选芝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巴依尔塔审判员 乌托拉生审判员 杨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心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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