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继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2021)浙0681民初11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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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1民初11384号案件名称
诸暨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继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审理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诸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诸暨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继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11384号 原告:诸暨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大虹桥枫林半岛213号。 法定代表人:毛永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桂忠、陈海浪,系公司职工。 被告:王继影,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诸暨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继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诸暨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继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暨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沈碧婵 人民陪审员楼汤荧 人民陪审员周一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冯韩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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