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艾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城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0321财保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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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财保324号案件名称
徐州艾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城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徐州艾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城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1财保324号申请人:徐州艾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首羡镇工业园区A-005。法定代表人:胥占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珂。被申请人:安徽城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工业区临泉路与王岗大道交口东南角圣地雅阁B区2-20幢商102/商102上。法定代表人:胡传好,职务不详。申请人徐州艾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城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拟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徐州艾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城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3301.8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艾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城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3301.8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姜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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