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佰动、周陈明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51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5179号案件名称
罗佰动、周陈明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罗佰动;周陈明;河北迎客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5179号原告:罗佰动,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周陈明(曾用名周晨明),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被告:河北迎客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北侧2幢12号房号1-3层(百惠商城东商务区)。法定代表人:薛国起,董事长。原告罗佰动与被告周陈明、河北迎客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罗佰动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迎客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佰动撤回对被告周陈明的起诉。审判员 崔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立志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连银、楚桂兰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813执恢419号 下一篇 陈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湘06刑更6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