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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佰动、周陈明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5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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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5179号
  • 案件名称

    罗佰动、周陈明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罗佰动;周陈明;河北迎客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5179号原告:罗佰动,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周陈明(曾用名周晨明),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被告:河北迎客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北侧2幢12号房号1-3层(百惠商城东商务区)。法定代表人:薛国起,董事长。原告罗佰动与被告周陈明、河北迎客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罗佰动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迎客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佰动撤回对被告周陈明的起诉。审判员 崔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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