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小于、蔡小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29执1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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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29执1293号案件名称
胡小于、蔡小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胡小于;蔡小红;王土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29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胡小于,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执行人:蔡小红,女,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王土明,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本院在执行胡小于与蔡小红、王土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21年7月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米可洪审判员 且国治审判员 范小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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