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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双龙、豆欢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20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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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204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谭双龙、豆欢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谭双龙;豆欢;陈志勇;郴州市北湖区艾米尼科暖通店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20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双龙,男,199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执行人:豆欢,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陈志勇,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民生路都市华庭6栋126号房。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艾米尼科暖通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民生路都市华庭6栋126号房。经营者:陈志勇。申请执行人谭双龙、豆欢与被执行人陈志勇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的(2020)湘1002民初5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陈志勇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志勇、郴州市北湖区艾米尼科暖通店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陈志勇、郴州市北湖区艾米尼科暖通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措施。二、2021年7月13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陈志勇、郴州市北湖区艾米尼科暖通店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陈志勇、郴州市北湖区艾米尼科暖通店无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7月13日,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部门提起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志勇、郴州市北湖区艾米尼科暖通店无财产可供执行。四、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志勇、郴州市北湖区艾米尼科暖通店采取限制消费、失信人名单措施。五、2021年9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谭双龙、豆欢,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法查封(冻结)的财产,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如未提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己承担后果。截止2021年7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143146元(其中判决书确定的工程款为138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实际天数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3129元,执行费2017元,合计143146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志勇、郴州市北湖区艾米尼科暖通店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何善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1002民初5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辉丽审判员  周 莹审判员  田忠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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