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阮祥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05民初4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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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民初4386号案件名称
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阮祥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阮祥凤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05民初4386号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兰桂花园7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T381W3U。负责人:饶兰。委托代理人:王锡华,该分公司员工。被告:阮祥凤,女,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诉被告阮祥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阮祥凤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阮祥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丽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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