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263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2639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平;周树持;姬茂昌;唐辉;蔡雪雁;袁以龙;陈勇;臧风雷;蔡大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26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平,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周树持,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姬茂昌,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唐辉,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蔡雪雁,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袁以龙,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陈勇,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臧风雷,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蔡大龙,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平、周树持、姬茂昌、唐辉、蔡雪雁、袁以龙、陈勇、臧风雷、蔡大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81执26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孙先胜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铭阳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