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481民初4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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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民初4378号案件名称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481民初4378号 原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海新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14670123XD。 法定代表人:姚岳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力,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银佳,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融通商务中心3幢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679586473Y。 代表人:王李丽,经理。 原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楚熊 二O二一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顾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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