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双琢、刘平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3民初3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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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民初3092号案件名称
庞双琢、刘平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庞双琢;刘平兰;刘兰芬;刘英霞;刘建存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3民初3092号原告:庞双琢,女,1938年10月16日生,汉族,晋州市。原告:刘平兰,女,1963年3月28日生,汉族,晋州市。原告:刘兰芬,女,1965年10月2日生,汉族,晋州市。原告:刘英霞,女,1972年5月3日生,汉族,晋州市。被告:刘建存,男,1982年8月13日生,汉族,晋州市。原告庞双琢、刘平兰、刘兰芬、刘英霞诉被告刘建存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庞双琢、刘平兰、刘兰芬、刘英霞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没有侵害他人权益,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庞双琢、刘平兰、刘兰芬、刘英霞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庞双琢、刘平兰、刘兰芬、刘英霞负担。审判员 赵韶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秋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3民初3092号原告:庞双琢,女,1938年10月16日生,汉族,晋州市。原告:刘平兰,女,1963年3月28日生,汉族,晋州市。原告:刘兰芬,女,1965年10月2日生,汉族,晋州市。原告:刘英霞,女,1972年5月3日生,汉族,晋州市。被告:刘建存,男,1982年8月13日生,汉族,晋州市。原告庞双琢、刘平兰、刘兰芬、刘英霞诉被告刘建存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庞双琢、刘平兰、刘兰芬、刘英霞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没有侵害他人权益,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庞双琢、刘平兰、刘兰芬、刘英霞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庞双琢、刘平兰、刘兰芬、刘英霞负担。审判员 赵韶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秋月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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