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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社林、文伟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1民初1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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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民初1389号
  • 案件名称

    钟社林、文伟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耒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钟社林;文伟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1民初1389号原告:钟社林,男。被告:文伟平,女。原告钟社林与被告文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22日立案。2021年09月13日,原告钟社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社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钟社林负担。审 判 长 罗 慧 勇人民陪审员 陈 常 海人民陪审员 朱 志 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江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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