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会利、耿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6执30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526执3019号案件名称
张会利、耿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会利;耿飞;李爱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6执3019号申请执行人:张会利,男,196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耿飞,男,1968年07月18日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李爱民,女,1967年2月3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会利与被执行人耿飞、李爱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所依据的(2021)豫0526民初2552民事判决书,已被本院2021年8月26日作出的(2021)豫0526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且(2021)豫0526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526民初2552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勇审判员 赵迎春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圆圆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雷建瑞、魏丽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259号 下一篇 晁社社、陈晋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317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