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朱娟、孙兆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民终319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民终3197号
  • 案件名称

    朱娟、孙兆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朱娟;孙兆瑞;章学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终3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娟,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兆瑞,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王琮懿,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学华,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治州,连云港市海州区新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朱娟、孙兆瑞因与被上诉人章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6民初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因上诉人朱娟、孙兆瑞二审中提供了大量的还款证据,一审法院对涉案借还款数额、利息约定等事实没有查清。故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6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娟、孙兆瑞预交的44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审判长  安述峰审判员  任李艳审判员  刘亚洲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娟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法信超链:国家法律2篇地方法规1篇案例358篇裁判721974篇期刊1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