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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笑、马跃龙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1221财保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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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21财保27号
  • 案件名称

    张笑、马跃龙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笑;马跃龙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21财保27号申请人:张笑,女,198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申请人:马跃龙,男,1985年5月10日生,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申请人张笑于2021年9月27日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跃龙所有的车辆进行查封,保全金额24000.00元,申请人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保单保函为该保全行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材料客观真实,申请人保全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跃龙所有的辽A×××××号车辆车籍,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更名过户、抵押、赠予等妨害执行的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26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张向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蔺文明书 记 员 徐晓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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