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成林、刘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9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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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9562号案件名称
赵成林、刘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赵成林;刘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9562号原告:赵成林,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告:刘辉,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原告赵成林与被告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2021年9月26日,原告赵成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成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计479元,由原告赵成林负担。审判员 刘 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文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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