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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成林、刘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9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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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9562号
  • 案件名称

    赵成林、刘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赵成林;刘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9562号原告:赵成林,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告:刘辉,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原告赵成林与被告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2021年9月26日,原告赵成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成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计479元,由原告赵成林负担。审判员 刘 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文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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