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淳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海南海外声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8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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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8682号案件名称
上海淳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海南海外声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上海淳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海南海外声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8682号原告:上海淳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杨宝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点,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海南海外声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刘健。原告上海淳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海外声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淳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淳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淳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为535元,由原告上海淳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包鸿举书记员 顾韵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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