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秀平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9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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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911号之一案件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秀平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秀平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9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宏,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秀平,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9月18日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7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秀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2日与2021年9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等情况;于2021年8月26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8月18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秀平名下公积金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冻结被执行人杨秀平名下长沙银行乾城支行等银行账户三个,财付通账户三个,冻结期限为一年。以上冻结财产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冻,应于冻结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申请。本院依法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杨秀平于2021年8月20日在本院1302办公室进行执行谈话,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未到。2021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杨秀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608.59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8608.59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军强审 判 员 张 红审 判 员 李 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执 行 员 顾 明代理书记员 罗 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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