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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雪根与张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189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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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1891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徐雪根与张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徐雪根;张梅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18916号之一原告:徐雪根,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稼文(系原告之子),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张梅,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原告徐雪根与被告张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基于本案需公告送达,但法律适用明确,故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何刚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诉讼中,原告徐雪根于2021年9月23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雪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雪根负担。审 判 员  何 刚法官助理  朱爱萍书 记 员  朱爱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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