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雪根与张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1891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18916号之一案件名称
徐雪根与张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徐雪根;张梅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18916号之一原告:徐雪根,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稼文(系原告之子),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张梅,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原告徐雪根与被告张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基于本案需公告送达,但法律适用明确,故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何刚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诉讼中,原告徐雪根于2021年9月23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雪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雪根负担。审 判 员 何 刚法官助理 朱爱萍书 记 员 朱爱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巫山县人民法院与黄大榜罚金结案通知书(2021)渝0237执1438号 下一篇 邱宏、孙雪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02执2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