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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萨尔县城镇华胜彩钢厂、唐伟等牛玉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27民初2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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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7民初2710号
  • 案件名称

    吉木萨尔县城镇华胜彩钢厂、唐伟等牛玉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吉木萨尔县城镇华胜彩钢厂;唐伟;牛玉俊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27民初2710号原告:吉木萨尔县城镇华胜彩钢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工业园区。    被告:唐伟,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告:牛玉俊,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原告吉木萨尔县城镇华胜彩钢厂与被告唐伟、牛玉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吉木萨尔县城镇华胜彩钢厂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木萨尔县城镇华胜彩钢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计89元,由原告吉木萨尔县城镇华胜彩钢厂负担。    审判员    任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慧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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