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城镇华胜彩钢厂、唐伟等牛玉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27民初27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327民初2710号案件名称
吉木萨尔县城镇华胜彩钢厂、唐伟等牛玉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吉木萨尔县城镇华胜彩钢厂;唐伟;牛玉俊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27民初2710号原告:吉木萨尔县城镇华胜彩钢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工业园区。 被告:唐伟,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告:牛玉俊,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原告吉木萨尔县城镇华胜彩钢厂与被告唐伟、牛玉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吉木萨尔县城镇华胜彩钢厂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木萨尔县城镇华胜彩钢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计89元,由原告吉木萨尔县城镇华胜彩钢厂负担。 审判员 任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慧萍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陈涛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0303民初4385号 下一篇 张传雨、欧惠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1执恢21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