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薛胜度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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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313号案件名称
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薛胜度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薛胜度案件缘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313号原告: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绮陌乡兴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AJXU1L2K。法定代表人:聂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龙,该公司员工。被告:薛胜度,男,汉族,1982年7月8日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姚家亮,贵州省纳雍县王家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薛胜度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贵州省织金县兴荣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孝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德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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