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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长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南中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03执3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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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03执3396号
  • 案件名称

    山东长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南中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山东长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南中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03执339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长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旅游度假区。被执行人:济南中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赭山工业园。申请执行人山东长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中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03民初4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济南中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山东长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145000元;二、被告济南中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长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4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山东长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7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外,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于2021年9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陈卫东审判员  于高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晓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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