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小英、湖南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2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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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2693号案件名称
叶小英、湖南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叶小英;湖南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2693号申请执行人:叶小英,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义春,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湖南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宁乡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林学垒,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叶小英与被执行人湖南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的(2020)湘0124民初5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并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2021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82执26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学审判员 陈卫卫审判员 李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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