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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于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03执1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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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03执1800号
  •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于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于洋;济南三恒投资有限公司;于承东;李兰;任义;刘开元;陈林雨宣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03执1800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住所地济南市经十一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6882675T。负责人:崔春元,行长。被执行人:于洋,男,199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章丘区。被执行人:济南三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西侧世纪财富中心AB座1201-02。法定代表人:刘开元,总经理。被执行人:于承东,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被执行人:李兰,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被执行人:任义,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刘开元,男,198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陈林雨宣,女,199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与被执行人于洋、济南三恒投资有限公司、于承东、李兰、任义、刘开元、陈林雨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民终9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维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3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四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即“一、于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借款本金900万元;二、于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截止到2018年1月31日的借款利息(包括复息)125528.55元,嗣后利息(包括复息)以上述借款本金9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的利率计算;三、于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经济损失(律师费)57919元;四、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对济南三恒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6)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76080元、申请费5000元,由于洋、济南三恒投资有限公司、于承东、李兰、任义、刘开元、陈林雨宣负担”;二、济南三恒投资有限公司、于承东、李兰、任义、刘开元、陈林雨宣对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3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于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济南三恒投资有限公司、于承东、李兰、任义、刘开元、陈林雨宣履行本判决义务后,有权向于洋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76080元,由上诉人济南三恒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因于洋、济南三恒投资有限公司、于承东、李兰、任义、刘开元、陈林雨宣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执行到位8056.57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于洋、济南三恒投资有限公司、于承东、李兰、任义、刘开元、陈林雨宣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陈卫东审判员  于高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晓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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