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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钟楼区永红尚渔酸菜鱼店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04民初4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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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404民初4805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钟楼区永红尚渔酸菜鱼店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钟楼区永红尚渔酸菜鱼店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04民初4805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NHJF1R,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楼区永红尚渔酸菜鱼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4MA1WRFTBOR,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陈渡路89号。经营者:许飞。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钟楼区永红尚渔酸菜鱼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审 判 员 胡传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夏 莹书 记 员 黄 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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