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筑盛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7财保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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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7财保741号案件名称
重庆筑盛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重庆筑盛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财保741号 保全申请人:重庆筑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古佛村1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8034356J。法定代表人:黄沂。被申请人:重庆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凤笙路2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60538419U。法定代表人:张明康。保全申请人重庆筑盛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由案外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保全申请人重庆筑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章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雪宇书 记 员 蓝元蔚 [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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