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炜;周军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1民初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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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民初1034号案件名称
曾炜;周军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曾炜;周军友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1民初1034号原告:曾炜,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小区9排3单元。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8202018010。被告:周军友,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中方县新路河镇老街社区居委会政府机关宿舍,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河西杨家新村。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8003200818。原告曾炜与被告周军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曾炜诉称:2020年初,被告周军友找到原告曾炜商议制作一批广告宣传物料,双方约定制作费用为现场量尺报价,经被告周军友同意后制作,制作完毕后付款。原告曾炜要求被告周军友支付多次制作广告宣传物料费,但被告周军友均以种种借口拖延拒不支付。被告周军友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周军友的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中方县新路河镇老街社区居委会政府机关宿舍,但周军友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已有10余年,一直居住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河西杨家新村,故被告周军友的经常居住地为怀化市鹤城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刘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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