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9执5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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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9执5611号案件名称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建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9执561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徐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沁珂,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蛟,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建明,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执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建明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的(2021)沪0109民初573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归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430,280.06元;支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其中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领用合约》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且分期手续费金额与前述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金额总计不得超过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之金额】;承担受理费3,877.10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予报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沪0109民初5737号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 勇审判员 石录赟审判员 陈 翔书记员 周 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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