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白云蔡巧君墙纸店;许新华;东阳市工部尚书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东阳市考工记木构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3民初7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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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83民初7937号案件名称
东阳市白云蔡巧君墙纸店;许新华;东阳市工部尚书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东阳市考工记木构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东阳市白云蔡巧君墙纸店;许新华;东阳市工部尚书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东阳市考工记木构制作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3民初7937号 原告:东阳市白云蔡巧君墙纸店,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十里头社区兴平西路293号东四间。 经营者:蔡巧君,女,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桂坡花园5幢04D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超倩,浙江融哲(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莎芳,浙江融哲(东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新华,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东阳市工部尚书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俞黄村。 法定代表人:许新华,执行董事。 被告:东阳市考工记木构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俞黄村。 法定代表人:许新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东阳市白云蔡巧君墙纸店与被告许新华、东阳市工部尚书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东阳考工记木构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东阳市白云蔡巧君墙纸店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白云蔡巧君墙纸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白云蔡巧君墙纸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计321元,由原告东阳市白云蔡巧君墙纸店负担。 审判员陈楼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陈英芝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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