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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白云蔡巧君墙纸店;许新华;东阳市工部尚书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东阳市考工记木构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3民初7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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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783民初7937号
  • 案件名称

    东阳市白云蔡巧君墙纸店;许新华;东阳市工部尚书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东阳市考工记木构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东阳市白云蔡巧君墙纸店;许新华;东阳市工部尚书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东阳市考工记木构制作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3民初7937号 原告:东阳市白云蔡巧君墙纸店,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十里头社区兴平西路293号东四间。 经营者:蔡巧君,女,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桂坡花园5幢04D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超倩,浙江融哲(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莎芳,浙江融哲(东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新华,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东阳市工部尚书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俞黄村。 法定代表人:许新华,执行董事。 被告:东阳市考工记木构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俞黄村。 法定代表人:许新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东阳市白云蔡巧君墙纸店与被告许新华、东阳市工部尚书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东阳考工记木构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东阳市白云蔡巧君墙纸店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白云蔡巧君墙纸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白云蔡巧君墙纸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计321元,由原告东阳市白云蔡巧君墙纸店负担。 审判员陈楼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陈英芝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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