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6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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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6873号案件名称
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镓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6873号原告: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丝绸中路金侨世纪苑。法定代表人:戈清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莹,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康俊,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镓,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原告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以张镓已交清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潘智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段玉英代理书记员 彭玉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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