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争、株洲市忆家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4民初1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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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民初1564号案件名称
彭争、株洲市忆家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彭争;株洲市忆家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4民初1564号原告:彭争,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被告:株洲市忆家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309号城市公馆213号。法定代表人:宾新强。原告彭争诉被告株洲市忆家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2021年9月27日,原告彭争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彭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争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彭争承担。审 判 员 吴登高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万佳炜书 记 员 李丹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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