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新湘路尚如大药房与湖南湘铝有限责任公司留守处、湘乡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1民初2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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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民初2406号案件名称
湘乡市新湘路尚如大药房与湖南湘铝有限责任公司留守处、湘乡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湘乡市新湘路尚如大药房;湖南湘铝有限责任公司留守处;湘乡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81民初2406号原告:湘乡市新湘路尚如大药房,住所地湘乡市湘铝工人村停车场。经营者:谭炜,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吕,湖南五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湖南湘铝有限责任公司留守处,住所地湘乡市新湘路街道茅坪工人村。法定代表人:罗建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湖南湘铝有限责任公司留守处副主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广云,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湘乡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湘乡大道008号。法定代表人:龚金星。原告湘乡市新湘路尚如大药房与被告湖南湘铝有限责任公司留守处、湘乡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湘乡市新湘路尚如大药房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乡市新湘路尚如大药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乡市新湘路尚如大药房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99.4元,减半收取计1499.7元,由原告湘乡市新湘路尚如大药房负担。审 判 员 马湘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钟胜男书 记 员 段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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