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湘乡市新湘路尚如大药房与湖南湘铝有限责任公司留守处、湘乡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1民初240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民初2406号
  • 案件名称

    湘乡市新湘路尚如大药房与湖南湘铝有限责任公司留守处、湘乡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湘乡市新湘路尚如大药房;湖南湘铝有限责任公司留守处;湘乡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81民初2406号原告:湘乡市新湘路尚如大药房,住所地湘乡市湘铝工人村停车场。经营者:谭炜,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吕,湖南五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湖南湘铝有限责任公司留守处,住所地湘乡市新湘路街道茅坪工人村。法定代表人:罗建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湖南湘铝有限责任公司留守处副主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广云,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湘乡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湘乡大道008号。法定代表人:龚金星。原告湘乡市新湘路尚如大药房与被告湖南湘铝有限责任公司留守处、湘乡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湘乡市新湘路尚如大药房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乡市新湘路尚如大药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乡市新湘路尚如大药房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99.4元,减半收取计1499.7元,由原告湘乡市新湘路尚如大药房负担。审 判 员 马湘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钟胜男书 记 员 段 旭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