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应福、翁宝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恢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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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恢287号案件名称
杨应福、翁宝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杨应福;翁宝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恢287号 申请执行人:翁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执行人翁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722民初2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45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因外债涉案较多且均未执结,仅有的养老金收入已被另案冻结。通过网络查询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翁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杨某某每月底支付申请执行人翁某某600元,如违约自动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恢2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琳审 判 员 王志权审 判 员 丁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继友书 记 员 郑清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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