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应福、翁宝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恢28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恢287号
  • 案件名称

    杨应福、翁宝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杨应福;翁宝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恢287号 申请执行人:翁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执行人翁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722民初2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45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因外债涉案较多且均未执结,仅有的养老金收入已被另案冻结。通过网络查询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翁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杨某某每月底支付申请执行人翁某某600元,如违约自动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恢2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琳审  判  员    王志权审  判  员    丁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继友书  记  员    郑清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