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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顾正建等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2021)浙1003民督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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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督535号
  •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顾正建等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
  • 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顾正建;顾新国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1)浙1003民督535号 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554768644L,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南路277号。 负责人:朱才荣,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该支行员工。 被申请人:顾正建,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申请人:顾新国,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20年8月1日,被申请人顾正建向申请人申请借款81000元。2020年8月28日,被申请人顾正建由被申请人顾新国担保,与申请人签订《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81000元,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止,借款年利率11.232%,自实际提款日起依据实际提款金额和借款天数按日计息;借款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按年结息的,应在每年末月的20日付清利息,否则按逾期罚息计收复利;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或违约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的,构成违约;申请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因其违约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借款到期被申请人未按约偿还的,申请人有权自逾期之内起按本合同所约定借款利率的1.5倍计收利息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同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顾正建发放了贷款81000元。贷款到期后,被申请人顾正建未能按约还本付息,被申请人顾新国也未履行担保责任。现要求被申请人顾正建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81000元及支付截至2021年8月23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6391.57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复利(以年利率24%为限);被申请人顾新国负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顾正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借款本金81000元及支付截至2021年8月23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6391.57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复利(以年利率24%为限);被申请人顾新国负连带责任。 申请费662元,由被申请人顾正建、顾新国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尤高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章俏璐 代书记员朱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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