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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运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2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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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2337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运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运娥;徐卫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233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交通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生,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徐运娥,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徐卫南,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运娥、徐卫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了(2020)湘0223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通过司法平台向被执行人徐运娥、徐卫南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2021年7月3日、7月5日、8月3日和9月17日,本院四次在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已查明了被执行人徐卫南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查明了被执行人徐运娥银行账户有一些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9570.97元(其中转开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徐运娥、徐卫南无工商登记信息,证券市场无开户信息,已查明被执行人徐卫南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购买了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和购买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申请人称暂时不处置;查明被执行人徐运娥无保险开户信息;已查明被执行人徐运娥无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徐卫南名下有一辆猎豹牌(湘A×××××),申请人称车辆无价值,无法找到实物,要求暂时不处置。2021年7月6日,本院向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明了被执行人徐运娥、徐卫南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7月5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攸县管理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明被执行人徐运娥、徐卫南无缴存信息。上述执行措施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告知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徐运娥、徐卫南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9520.97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乔波审判员  申永波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贺 军书记员  朱 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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