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莹、徐州瓯派体育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02民初3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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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02民初3574号案件名称
李莹、徐州瓯派体育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莹;徐州瓯派体育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02民初3574号原告:李莹,女,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被告:徐州瓯派体育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复兴北路27号和信广场一期街区B1层B1东区。法定代表人:王哲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莹与被告徐州瓯派体育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21年8月30日14:30在本院金融案件速裁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手机号码,向原告电子送达开庭传票,已于2021年8月20日确定送达,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 娜书 记 员 高婉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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