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爱霞、杨满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8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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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809号之一案件名称
贺爱霞、杨满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中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贺爱霞;杨满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8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爱霞,女,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杨满友,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铜湾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爱霞与被执行人杨满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湘1221民初4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满友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贺爱霞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后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贺爱霞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满友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杨满友支付申请执行人贺爱霞借款本金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本案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8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从2021年8月27日-2022年8月27日;2021年9月7日、2021年9月13日分别向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在中方县铜湾镇渡江坡村有房屋一套,该房屋系农村集体土地上住宅,现无法处置;另查询到被执行人与他人在怀化市湖天开发区湖天南路共有房屋一套,各占50%份额,该房屋上有两笔共计45万元的抵押贷款,先后被鹤城区人民法院及本院另案查封,本案作轮候查封;3、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机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4、经调查被执行人的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2021年9月23日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6、2021年9月29日与贺爱霞进行电话约谈,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贺爱霞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0000元,均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杨满友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被执行人杨满友的财产仍将进一步查找,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立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建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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