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飞琴、周春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1民初7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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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民初7224号案件名称
林飞琴、周春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耒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林飞琴;周春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1民初7224号原告:林飞琴,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雄全,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春芽,男。原告林飞琴与被告周春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5日立案。原告林飞琴于2021年0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飞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飞琴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飞琴负担。审 判 员 罗 慧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江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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