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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陈某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6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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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6910号
  • 案件名称

    张某、陈某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某;陈某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6910号原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海,长沙市天心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被告:陈某。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陈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佳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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