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陈某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6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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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6910号案件名称
张某、陈某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某;陈某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6910号原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海,长沙市天心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被告:陈某。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陈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佳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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